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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小郭做的笔录,井下是在半个月前购买的电猫。

井下家靠山,山里老鼠在晚上进入后院啃咬后院小花园的植物。

井下妻子是热爱园艺的一位老太太。

井下为了保护后院的植物,于是购买了电猫。

小郭在做完笔录之后,暂时扣押了井下,并且通报镇警署。小郭认为本案可能不单纯是意外。

小偷进我家里盗窃,结果因为地板油滑,摔倒死了。

难道我还有过错?

有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呢?

如果单纯是这种情况,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。

假设你近期被盗过,你在被盗后故意把地板弄的油滑,这就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还有一种情况,前某书里提到的有小偷不仅偷东西,还会吃主人家冰箱的食物。

小偷被毒死了。

如果主人知道小偷在这个区域内活跃,并且会吃失主家东西,故意在食物中下毒,导致小偷死亡,那么主人涉嫌谋杀(高岩为故意杀人罪)。

所以这种事分成三种,第一种是不知情,自己行为合理,小偷死亡,无责。

第三种是知道小偷有概率上门,布置陷阱,导致小偷死亡,故意杀人。

第二种是介于两者之间比较麻烦的一种,第一种和第三种都属于主观犯罪,是否有罪完全是看你主观上有没有害人,杀人的意愿。

第二种似乎也差不多,区别在于第二种未必需要你主观恶意。

一个人吃完香蕉,把香蕉皮扔到地上,他没有主观恶意,只是没有素质。

这时候有盲人走过,踩踏到香蕉皮摔倒,视结果而定,扔香蕉皮的人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、重伤、伤害罪。

但是在实际案例中,比如本案中三种情况差异不大,难以判断。

布置电猫没有明显的标志,也没有任何警示语标志。就这么看似乎算是过失导致他人死亡。也就是说井下布置的电猫不规范才导致矿石死亡。

井下笔录称自己为了防治山鼠布置的电猫,此证词被认定话,井下无责。

事实上,井下在自己家玻璃被砸后的第二天,让东唐孩子购买电猫,邮寄到家,两者之间存在有紧密联系。

这点似乎就涉嫌故意杀人罪。

但是证据又不够充分,主观想法是很难判断的,除非井下承认或者井下和其他人说过自己要用电猫杀人,否则罪名难以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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